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_东北林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高考改革 发布时间:2019-07-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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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校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意义 主要是为了落实有关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 二、我校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 号)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 号)等相关文件。  三、公务卡的性质、用途 公务卡是指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银行信用卡,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公务卡操作可以概括为“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  四、我校办理公务卡人员范围 办理公务卡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不在公务卡办卡之列。 五、哪些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 按照财政部要求,暂在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公务卡。如教学业务费、办公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暨“双一流”经费等。 六、哪些业务上要求使用公务卡 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 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详见文件附件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七、哪些情形可以暂不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的,持卡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八、我校公务卡由哪家银行办理 我校公务卡由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办理,目前是交通银行。 九、职工如何办理公务卡、丢失如何补办 我校按照职工个人填表申请、计财处审核、提交交通银行审核制卡、个人持卡后启用的流程办理。 公务卡丢失后须及时到交行柜面或致电95559挂失,按照银行要求补制新卡后,由本人持新卡到计财处309室重新登记备案。 十、职工离职还需要保留公务卡吗 教职工离职,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若离职人员不配合销卡,计财处可直接提请发卡行冻结其公务卡。 十一、我校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消费吗 公务卡不仅能用于公务消费,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十二、我校公务卡透支额度是多少、透支免息期是多少天 我校与交行约定,透支额度为5万元,此前有一部分职工办理的公务卡没有达到这个上限,只要职工本人有需求,计财处可以配合申办提高额度。 透支免息期为25-56天不等。 十三、职工如何了解本人消费明细 发卡行按月会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务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同时,职工本人也可以通过网银等方式查询了解本人的消费明细。 十四、使用公务卡还需要办理借款和现金结算吗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在透支额度内无需向单位预先借款,可按规定直接刷卡支付。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我校相关公务消费支出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计财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和现金报销。 十五、使用公务卡消费行为,在单位报销前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支出 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职工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审核报销前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十六、使用公务卡消费后,报销还需履行审批程序吗 使用公务卡消费后,报销公务经费支出仍须按照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审批。 十七、按照报销规定,职工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哪些票据 职工本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1)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2)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 机小票。 十八、我校职工公务卡的还款日是哪天 我校职工公务卡还款日为每月21日。 十九、学校规定哪天是报销公务卡消费的截止日期 为了保证能够在还款日按期还款,同时还须给财务部门一定时间进行账务处理,我校规定凡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须于每月12日前整理所有与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通过计财处网上报账系统按要求逐项填写报销信息,按照报销审批程序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业务。如遇12日为周末或节假日,须提前报账(寒暑假、年末结账等特殊时段另行通知)。计财处将持卡人报销金额于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日前(每月21日)转入个人公务卡。 也就是说,每月12日前办理报销公务卡消费票据,12日至21日前将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转入公务卡中。这样安排,综合考虑了财务报销时间、国库支付时间与国库资金转入公务卡系统的时间,避免出现迟滞还款。 二十、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还款怎么办 为避免因特殊情况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致使职工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如下: 1.将工资卡与公务卡实行自动还款绑定。 2.应报销还款时若本人不在校内,由本人先行垫付或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写借款单,同时提供持卡人姓名、工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审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持卡人回单位后,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二十一、职工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怎么办 职工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公务卡号、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计财处审核报销。 二十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遗失怎么办 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遗失,职工可通过发卡行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上写明。 二十三、因特殊原因导致已经报销资金退回到职工公务卡中怎么办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职工本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四、计财处对公务卡公务消费的合规性是否有审核权 根据制度规定,计财处代表学校对职工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并将报销金额转入报销人公务卡账户。对于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2.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二十六、同一笔支出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报销资金怎么支付 职工填制一张报销凭证报销,报销金额只能转入公务卡账户中。 二十七、学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中有哪些职责 1.在学校的授权下,代表学校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2.办理教职工公务卡,录入并维护公务卡信息,负责新增、调动、退休等教职工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3.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4.负责公务卡政策咨询工作,以及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核对工作。 5.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二十八、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在公务卡管理中有哪些职责 1.批准本部门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对本部门持卡消费人员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2.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3.在本部门持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4.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将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款项交回计财处。 5.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在出现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清退手续。 6.协助计财处做好公务卡结算及有关政策宣传与协调工作。 二十九、学校人事部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职责 负责在教职工办理入职和离校手续时审核公务卡办理和取消事项。 三十、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中承担什么责任 1. 教职工应精确掌握免息期和还款额度;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损毁、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须及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者补办新卡等相关手续,并将公务卡变更信息及时告知计财处。 2. 教职工须承担不及时还款、不完全还款和不还款责任以及由此对个人资信的影响。 3. 教职工须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如遇调离、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须向计财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 教职工应配合发卡行和计财处的对账工作。 5.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6. 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应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国家有新规定怎么办 若国家出台新规定,本办法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十二、《办法》实施日期和解释部门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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