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高考改革 发布时间:2019-11-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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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东北林业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东北林业大学管理体制改革之关于加强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学校建设一流学科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需要以及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将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学科或国内一流学科,将部分优势学科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学科,夯实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不断增强学科实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条 学科体系
(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确定学科体系。
(二)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确定的二级学科及学校自主设置的学科,将逐步过渡为一级学科下设的学科方向。
第二章 学科建设目标
第四条 一流学科建设均按一级学科组建。
(一)世界一流学科
在国内一流学科前列的基础上,汇聚优质资源,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至少有一个学科方向的科研能力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
(二)国内一流学科
1.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好。学科方向相对稳定、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其中至少有一个学科方向处于本学科国内领先地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合理的学科梯队。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有很高的学术声望。学科有较强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学术骨干力量强,形成国内同学科一流的科研队伍。
3.具备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4.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水平较高,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达到国内外公认水平。
5.具备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学必需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能为进行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6.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广泛,具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能力。
7.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教学体系完善,能编制出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教材。
8.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能够进入参评学科的前百分之十或排名进入前五名;按国内一流学科培育的学科应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进入前百分之二十或排名进入前十名。
(三)省部一流学科
1.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较好。学科方向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其中至少有一个学科方向在省部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在省内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相对合理的学科梯队。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深,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学科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形成省内或行业内同学科一流的科研队伍。
3.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在省部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一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培养的研究生水平较高,能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具有专业特长和较强创新意识,取得创新性成果。
5.具备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学必需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
6.国内合作与交流广泛,具备举办国内学术会议的能力。
7.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能够进入参评学科的前百分之三十或省部学科评估排名中能够进入参评学科的前百分之十或省部排名前三名;按省部一流学科培育的学科应在省部学科评估排名中进入前百分之二十或前五名。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建设分为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学位授权学科点。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授权学科点按学科方向(二级学科)设置。
(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1.在一级学科范围内,已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学科覆盖面较宽,能满足按宽口径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2.学术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各层次人员配备齐全,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够进行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工作。
3.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国内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研究领域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重要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能够开设高水平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有丰富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成功经验。在该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博士、硕士学位,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
5.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够满足规模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1.在本学科点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其整体学术水平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前列。学术队伍中有五名以上教授和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至少有三名教授分别是三个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学科点的主要研究领域均有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至少有一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2.有较宽的学科研究领域和较好的科研基础,有三个以上相对稳定的主要研究领域,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科研成绩显著,有较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论文,取得较多重要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直接贡献。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重要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有比较丰富的培养研究生的成功经验,培养质量比较好。能够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能够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
4.有培养研究生的实验室和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具有获取开展研究工作所需信息的技术和设备,有必要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5.学科点所在一级学科或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学科领域,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学术力量,已有硕士学位授权覆盖的学科面较宽。具备按宽口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条件。
(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1.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应至少已有一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除外)。
2.学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各层次人员配备齐全,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有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为该一级学科内各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能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3.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本地区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研究领域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工作活跃,为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作出重要贡献。承担较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应用和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能够开出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有丰富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成功经验。在该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硕士学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读硕士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
5.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具有获取开展研究工作所需信息的技术和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够满足规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四)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1.在本学科点有一支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均较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其中至少有一名教授且有四名以上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具有科研工作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绩,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或有较重要的工程技术成果,获得较高等级的奖励。
2.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有两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研究领域。科研成绩突出,有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一定数量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直接贡献。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级重要项目或其他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有比较丰富的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教学质量较高。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设较高水平的各类课程,课程设置合理。任课教师应主要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4.能够提供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所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实践性强的学科有相应的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
(五)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专业学位点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2011年)设置。
1.培养的人才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前景或相关职业发展状况良好。拥有充足、稳定的生源。
2.有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理念,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职业导向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体现行业针对性,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3.与相关行(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突出专业学位的特定职业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共同构建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产学结合,突出办学特色。有长期合作的有效机制和措施,积极引导行(企)业参与培养全过程。
4.与行(企)业共同建设的专业化教学团队和导师团队,有一定数量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能够实行双导师制。
5.有符合特定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有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的教学模式,有足够的专业文献资料、现代化教学设施和实践教学条件。
6.有数量充足、职责明确、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实践基地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有全面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专业实践能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并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供条件。
第三章 学科建设规划
第六条 学科建设规划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组织编制,与学校的五年规划相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科发展目标与任务
(二)学科方向与研究领域
(三)发展动态与趋势
(四)人才培养
(五)梯队建设
(六)课程建设
(七)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和基地建设
(九)建设项目及经费预算
(十)建设指标及年度工作进展
第四章 学科梯队建设
第七条 梯队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统一的原则。每个梯队成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立德树人,育人为本。
(二)坚持整体优化的原则。不断优化梯队的年龄、职称、学缘结构,既有学术带头人,也有业务骨干、辅助人员。
(三)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在梯队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条件下,原则上不进行人员变动。但根据需要,可进可出,进行必要而适当的调整,鼓励培育和引进优秀人才,保持梯队活力。
第八条 梯队组成及学科带头人、负责人
(一)一级学科
一级学科梯队由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的教师及辅助人员组成。在一级学科组建学科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的学科方向带头人或负责人组成,从成员中遴选一级学科带头人担任组长,领导本学科业务工作,设学科秘书一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工作。
一级学科带头人在一级学科所挂靠的教学科研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科研单位提名,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推荐,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学校聘任。
对于有五个以上(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提名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为学科负责人,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单位聘任。
(二)学科方向(二级学科)
各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的学科方向管理,在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领导下和一级学科带头人指导下开展工作。一级学科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并配置相应的梯队成员,一般在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设学科方向负责人一人,国家重点二级学科的学科方向可根据需要增设学科方向带头人一人。学科方向带头人或负责人由一级学科带头人商学科方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名,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单位聘任,报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无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设学科方向(二级学科)负责人一人,在其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名,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单位聘任,报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实行一级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制,一般任期三年,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可连选连任。一级学科带头人的年度及任期考核由一级学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报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级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所属一级学科的带头人和学科方向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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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术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善于从事学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团结同志,办事公正,勤于思索,勇于创新。
(二)具有深厚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前沿的学术动态和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意义及学术价值的学科发展方向,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望,研究领域明确而稳定,为某一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工作精力充沛。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换届年龄不超过五十七周岁,特殊情况可设名誉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和权利
(一)主持编制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科学设置、调整与凝练学科方向,确定每个学科方向下的研究领域,明确学科发展目标与任务。
(二)协助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建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有计划地引进和培育梯队人才,不断提高学术队伍的攻坚能力。协助做好一级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负责人的提名推荐及考核工作。
(三)协助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学科教学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做好教师和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及与本学科相应的本科教学管理工作。
(四)协助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学科科学研究、实验室及基地建设工作,开拓富有生命力的学术领域,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项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五)定期向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情况,提出学科建设意见和建议。
(六)学科带头人每三年可享受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学术休假,用以整理科研成果、编写专著或赴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
(七)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带头人、负责人享受工作津贴,发放标准由学校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带头人和负责人条件、职责和权利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商所属一级学科带头人参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核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学科建设工作。作为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及秘书若干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各有关部门主管学科建设工作的人员、学科带头人和负责人中遴选,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重大议题时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科建设工作有关规定。
(二)审议各一级学科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定期组织对学科的评估与检查,组织检查各学科规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组织审定学校重点学科,审议推荐参加国家评估或省部评估的学科和申报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审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五)审定聘任一级学科带头人。
(六)审议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七)建立学科建设工作档案。
(八)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落实学科建设规划。
(九)向学校提交学科建设工作建议或提案。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不再设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教授委员会承担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指导和咨询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审议本单位各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推荐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审议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人及一级学科负责人。
(三)审议学科评估工作,推荐各级各类重点学科。
(四)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及各学科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向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提交学科建设工作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原则是突出特色,兼顾一般。
(一)积极组织相近学科组成学科群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区性的重大科研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和协作攻关,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鼓励学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多学科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学科与国内外的联系和合作。设立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支持中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年拨出专款保证学科日常运行、重点建设及绩效管理的经费需要。
(三)加强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和后备学术带头人的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的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学科建设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做好学科建设工作年度评价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向学校提出学科建设工作的建议,包括对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调整的建议、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的建议、对学科给予表彰或批评的建议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东北林业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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