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12-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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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施内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计划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能力,同时营造注重实践、潜心研究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有利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立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委会”)负责管理运行,创委会设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校团委、科研院、校科协、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实验设备处、基础教育学院、科技园、财务处及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等相关领导。负责项目的总体安排、人力、物力资源的调配,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审定立项项目、评审专家及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专家小组组长由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委员担任,成员包括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专家、教学名师、知名教授、创新创业类课程授课教师及企业工程师。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方案设计,不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方面的讲座,创新创业类课程体系设计,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执行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创新创业项目的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工作,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管理,并为项目配备指导教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本校全日制本科生,所有具有北京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均可参与项目的研究。 第七条 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二)项目内容符合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原则上创新项目申报负责人为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负责人为二、三、四年级的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的负责人为三、四年级的学生,批准立项时,负责人距离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四)创新项目人数不超过5名,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人数不超过6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五)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国家级、北京市级项目的指导老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两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教务处、校团委每年9-10月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宣传动员会,包括发布通知、介绍项目启动操作办法、明确学校政策、聘任指导教师、发放申请表等。 第九条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我校的实施办法,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提出项目申请,填写申请表。 第十条我校教师或与我校有合作的企业人员可以作为项目指导教师提出项目申请,但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章 项目审批及立项 第十一条创委会组织专家组对学生及教师提出的申请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评审,给出立项、延期立项、不予立项的明确结论,同时给出合理修订建议。必要时组织申报人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创委会将专家组确定的入选项目进行网上公布,形成项目最终名单。 第六章 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次年,创委会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项目按照原计划继续实施、项目调整或项目中止的决定,并相应调整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可申请项目调整或进行补申报。 第十四条创委会受理项目内容、形式、人员的变更申请,提供意见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下拨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组成,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创委会根据项目立项申报计划和项目认定书的要求下达项目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在预算的框架下专款专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学校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的控制与核算。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试验器材、图书资料、调研、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每年6月份,由创委会执行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用撰写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和结题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包括: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材料以文字为主,可附图片、视频等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第九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形成商品或涉及知识产权,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由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 2014年1月 大学迎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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